城市综合管廊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1. 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宜分为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系统、预警与报警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管理信息平台等。
2. 监控与报警系统的组成及其系统架构、系统配置应根据综合管廊建设规模、纳入管线的种类、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模式等确定。
3. 监控、报警和联动反馈信号应送至监控中心。
4. 综合管廊应设置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能对综合管廊内环境参数进行监测与报警。环境参数检测内容应符合表7.5.4的规定,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的舱室,应按较高要求的管线设置。气体报警设定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的有关规定。
管廊环境参数检测内容
二.应对通风设备、排水泵、电气设备等进行状态监测和控制;设备控制方式宜采用就地手动、就地自动和远程控制。
三.应设置与管廊内各类管线配套检测设备、控制执行机构联通的信号传输接口;当管线采用自成体系的专业监控系统时,应通过标准通信接口接入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统一管理平台。
四.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设备宜采用工业级产品。
五.H2S、CH4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管廊内人员出入口和通风口处。
综合管廊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管廊内设备集中安装地点、人员出入口、变配电间和监控中心等场所应设置摄像机;综合管廊内沿线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至少设置一台摄像机,不分防火分区的舱室,摄像机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0m。
2、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通风口应设置入侵报警探测装置和声光报警器。
3、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4、综合管廊应设置电子巡查管理系统,并宜采用离线式。
5、综合管廊的安全防范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和《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