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环网柜管理规定
成都市环网柜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成都市环网柜的管理,确保环网柜的安全、稳定运行,制定了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内所有环网柜的规划、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检修等各个环节。环网柜是一种重要的电力设施,对于保障城市电力供应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环网柜的管理应该非常重视。对于环网柜的规划和设计,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设计,确保其能够满足城市电力供应的需求。对于环网柜的制造和安装,应该选择具有资质和经验的制造商和安装队伍,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对于环网柜的使用和维护,应该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和维护制度,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及时维修。以上规定是为了确保成都市环网柜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城市电力供应的顺利进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都市环网柜的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维护公共利益的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环网柜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环网柜,是指设置在公共场所,提供公共服务的电气设施。
第四条 环网柜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可靠、经济、环保的原则,保障其正常运行,维护公共利益的秩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成都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网柜管理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 成都市市政部门是环网柜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环网柜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安、交通、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政部门做好环网柜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环网柜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做好环网柜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九条 环网柜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名称、功能、警示标语等。
第十条 环网柜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管理责任和管理措施等。
第十一条 环网柜应当建立维护制度,明确维护人员、维护周期和维护内容等。
第十二条 环网柜的维护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发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排除。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市政部门应当建立环网柜监督检查制度,对环网柜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时,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管理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政部门处以罚款:
(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建立管理制度的;
(三)未建立维护制度的;
(四)发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未及时排除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一)破坏环网柜的;
(二)盗窃环网柜内的物品或者设备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